问题 | 七级工伤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七级工伤认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注:2为平方);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耳听力损失≥56dB;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一侧肾切除;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注:mm3为mm立方)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4)三度牙酸蚀病。 二、工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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