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法条竞合吗 |
释义 |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要求一个普通法条完全包含另一个特殊法条,而特殊法条足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采用特殊法条。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完全包含的关系而是互相有交叉部分,如果以放火为手段来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牵连犯,以一重罪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要件。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破坏交通工具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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