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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车
释义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一、交通事故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几个常见罪名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涉及机动车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转化为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驾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本罪在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故意,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伤亡,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和故意均可构成本罪,但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4、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与他罪如何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区分,主要是指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三、醉驾判多久
    关于醉驾判多久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会被判处多久,视犯罪的具体情等因素节决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个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较重的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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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