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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吗
释义
    行为人危险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而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性罪名。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伤亡和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测。
    二、高空抛物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的理由
    草案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构建了更加精准的适用规则,但是有关罪名体系的设置却存在较大的问题。将高空抛物犯罪的规制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妥当。因为,“公共安全”中“公共”并非以“多数人”为核心概念。理由如下:
    其一,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公共”解释为“多数人”的概念,只有学者的解释,而学者的解释并无法律效力。
    其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也不能将“多数人”理解为“公共”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关于“公共”的注释将其定性为形容词,内容为属于社会的或公有公用的,并无多数人的理解。事实上,相较于对象特定的行为,不特定的对象恰恰具有社会性质。
    其三,事先和确定对象的杀人,行为性质和侵害的法益并不相同。事前知道确定对象的杀人行为性质是故意杀人,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人的生命;知道不确定对象的杀人,因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具有社会性,行为的性质是危害公共安全。
    其四,如果将“不特定”理解为“不确定是哪一个对象”,那么,在行为人实施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时,只要存在择一的故意、概括的故意的情形,并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不确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数个客体中的哪一个客体发生危害结果,但明知或者预见必有其中之一会发生此种结果,并且在实施行为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可以看出择一的故意,侵犯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并非不特定,侵犯的对象不具有社会性,因而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
    最后,司法实践通常也是将“不特定”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的范畴。例如,私设电网一般不会同时电死、电伤多人,司法实践通常做法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行为侵犯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等具体的法益,由于对象的不特定,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引起了公众的恐慌,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对于公众的恐慌度基本一致,将其保护的法益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完全符合国民的一般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引发国民重大恐慌与不安的犯罪而存在,作为与之处于同一等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所谓的“其他危险方法”,自然也必须如此。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客观上具有导致不特定人死亡或重伤现实可能性,再加上高空抛物时间的不确定性,难免会引起国民的重大恐慌。
    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直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当时街上人很多,王某还带了保镖,不好下手,张某就用土制炸弹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主观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二)、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现在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上。
    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显的表现。具体讲,包括可能侵害范围大小、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范围来讲,可能是一定区域内的范围,也可能是一定区域外的范围;从数量上讲,既可能是上限已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上限不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从程度上讲,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
    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危害结果是行为人事先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区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类犯罪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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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