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接受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自然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而且接受捐赠的也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并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法律客观: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