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原则 |
释义 |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鉴定标准与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鉴定标准与适用范围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处理的关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同时,鉴定范围涵盖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及相关的鉴定程序和专业机构的参与。通过明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法院能够准确评估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为公正、公平的判决提供依据。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通过明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法院能够准确评估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为公正、公平的判决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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