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民事审判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经验,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调解制度的存在,有力地化解了民间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国内外的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中国的调解制度都大加赞扬,认为调解制度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特色。 一、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理解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2)争议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身份案件。财产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身份案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但身份关系的解除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2、民事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的审判行为,而诉讼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应当认可。 2、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诉。 需注意的是: (1)法院不得依职权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