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数罪并罚的情形: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分别量刑;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判处前后两项判决的刑罚应当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刑期以下执行; 3、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决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刑期以下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