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在一年之内劳动者可以得到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当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未续签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未签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就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此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仍需赔偿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