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但也要遵守自己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被告人需证明自己不会逃跑、影响案件调查,并积极配合警方工作,以维护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被告人有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证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于有逃跑、毁灭证据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需要配合警方调查,但要注意自己权利的保护,不得自证其罪。被告人应向警方表明自己合法的身份和住址,并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同时,被告人也要证明自己不会逃跑、毁灭证据等严重情节,以免被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