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能: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