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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已有电动自行车自2002年8月5日起至8月31日止核发临时牌证,逾期不再核发临时牌证。申领人可到就近地点申领临时牌证(核发临时牌证的具体地点附后)。三、临时号牌须安装在电动自行车明显位置;行驶证使用本市2002式非机动车行驶证。临时牌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四、电动自行车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申领牌证时,申领人须先交验车辆,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二)交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交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对符合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核发临时牌证。五、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只准许申领一套临时牌证。临时牌证在有效期内丢失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已领有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新和在本市范围内过户。六、凡属拼装、改装、自行组装或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牌证。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时,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每面7元、行驶证每个1元的标准收费。八、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遵守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九、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未领取本市临时牌证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一)登记申请表;(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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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