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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导语: 北京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是什么?要怎样才能领取北京失业保险?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规定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办理材料 劳动关系 证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 户口 簿: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一寸照片:3张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单位 解除合同 关系后15天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 户口所在地 的区县人力 社保 局。 2、与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完成后,需要马上办理 失业保险金 领取手续,并自行选择银行发放。 4、失业人员还须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办理地点 北京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电话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办理,逾期无效。 办理费用:不收费 温馨提示: 如果患病或 生育 ,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另外,在2015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注意事项: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