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继承人平分遗产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第一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但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可多分。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他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以及欺诈、胁迫等手段干涉遗嘱。但有悔改表现或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保留继承权。同样,受遗赠人也会因上述行为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分析 一、对于第一继承人平分遗产吗? 第一继承人都需要按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这笔遗产;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按平均分配原则进行。然而,在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照顾;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继承权可能会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及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而丧失。不过,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若有上述行为,则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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