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这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时常发生的劳动争议。 有些用人单位会用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抵扣损失,如何抵扣是合理的呢? 案件回顾 豹某系某公司职工,2008年1月15日,豹某查询工资卡时,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12月份的工资也少了241.48元。于是,豹某向公司财务询问,得知由于其在工作时间,擅自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3617.78元,公司决定由豹某按全部损失的50%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1月应发工资1567.52元全部扣除,12月应发工资1113.73元中扣除241.48元。豹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1809元工资。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豹某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流程,擅自改换钻头,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17.78元,对此,豹某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公司只能从豹某2007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313.50元,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222.75元,共计扣除536.25元。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豹某工资1272.75元。 实务解析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取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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