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是法官的几倍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为高中学历以上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要求,现由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双桥区共计选任陪审员名额为77名,其中通过随机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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