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不一样。两者的区别是: 1、监护权属于身份权,更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 2、抚养权是基于血亲产生的,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血亲产生的。 一、离婚子女探视权怎么行使?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虐待罪的认定条件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5、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如果男方不管孩子,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要回来吗? 1、因重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一方的疾病或残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对儿童的教育和照顾。从孩子成长的角度看,不是“怎么换监护权”,而是换孩子监护权的问题; 2、随迁子女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财产分割或报复。一旦达到目标,他们就会不关心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的甚至殴打、责骂、虐待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但是监护权的变更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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