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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信诈骗未遂的辩护词内容包括哪些
释义
    尊敬的审判员: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这里指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从犯。首先,当向打电话有没有可以挣钱的事情做时,回答他能弄到假,然后一起配合,由出去联系好人后把卖给对方挣钱,所以用假骗人的想法是提议的,而非;其次,作案用的和收据本都是购买准备的(见讯问笔录第次第页倒数第行:“(这里写具体笔录)”;再次,在个被告合谋诈骗时都是提供的经费,作案前,先给3000元让其到进行踩点选择被骗目标,作案后,还是给和元作为选择下一个诈骗目标去的经费(路费和平时开销),故应认定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在年月日会见他时,他积极要求提供线索,告知我(第一被告、同案犯)的具体信息,然后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将抓获,故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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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