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哺乳期能起诉离婚吗 |
释义 | 哺乳期女方可以起诉离婚。法律不限制女方在哺乳期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但是男方在分娩后一年内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果女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自己分娩后一年内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重庆法院禁止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 禁止办理离婚的情况如下: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三、夫妻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夫妻离婚一方不离,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双方离婚。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并且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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