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 告知、听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履行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其中就有个听证权。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三日后,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放弃听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