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什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就是为了防范个人风险而设置的。只要合法守法经营法律风险几乎可以忽略。首先,公司应依法出资到位,其次不能抽逃出资,满足这两个条件后,无论公司对外负债多少,股东均不需要以出资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责任,因此合法经营的公司不存在会要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财产偿债的风险。但是如果公司经营本身就不合法,比如偷逃税款、走私等,只要法定代表人知道这一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了。如果这个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或者对违法行为不是直接负责人那么也是可以免责的。不过需要提供不知情或者没有参加公司经营的证据。 一、注册空壳公司有哪些法律风险? 1、债务风险。 “空壳公司”可能进行过经营,可能对外承担大量债务,投资购买后就必须承担这些债务的责任。 2、法律风险。 “空壳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特别可能存在虚假出资或注册公司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3、员工工资、福利风险。 “空壳公司”可能拖欠大量的员工工资、福利等。 4、税费负担风险。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关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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