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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公诉与自诉问题
释义
    敲诈勒索罪通常属于公诉案件,只有被害人无法获得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自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动机、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以及是否成功获取财物等。同时,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会构成犯罪,而若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恐吓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与敲诈勒索的竞合犯罪。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敲诈勒索罪在刑法的规定中不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因此,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应该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尽管采用了威胁、恫吓、要挟等过激的手段索取财产,但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如被害人欠行为人大量债务久拖不还,行为人为了索债,采取了敲诈勒索的手段,但其动机是为了索要债务,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纵有不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过激索债行为,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行为人尽管采取了威胁、恫吓、要挟等手段,但其手段一般,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足以要挟被害人的,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实施了敲诈勒索的手段,但被害人没有按照行为人的交付财产,行为人未获取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若是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执行职务的名义恐吓索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结语
    敲诈勒索罪一般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提出反诉时,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如果缺乏罪证且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法院可裁定撤回或驳回起诉,但自诉人如能提供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应重新受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动机或目的、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是否成功获取财物等。只有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若与受贿罪相竞合,将根据情节选择重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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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