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辩护怎么进行调查取证 |
释义 |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第5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条 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之谓。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都必须证明。第7条 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之谓。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此事项仅须释明即可。第8条 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举证、抗辩等情形,适时告知当事人行为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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