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1、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则为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则要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进行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以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要补交土地的出让金,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进行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则部分在进入市场的时候,不用再补缴土地的出让金。 3、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就取得的,按照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则按照其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即可。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呢 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 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2、土地使用权划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7、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开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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