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补充: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了”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补充:在《刑九》出台之前,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绑架人死亡,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刑九》取消了这一结果加重犯。故如今在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要分情况讨论:一、绑架中的绑架行为致死。如,在绑架过程中,因捆绑过紧造成人质窒息死亡。此时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二、绑架行为之外的行为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成立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