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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释义
    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需要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请求将不被受理。仲裁机构应遵守受案范围,超出范围的争议可能被认为不可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曾实行双轨制仲裁制度,但现已融合为综合性仲裁机构。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的基石和条件,未处理好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或拒绝执行。
    法律分析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关的知识补充
    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应当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围,即使该范围是仲裁机构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仲裁机构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认为该争议对该机构来说是不可仲裁的,该机构不具有管辖权。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第5条或有类似内容的法律,对这种裁决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曾经是实行双轨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国际性经贸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受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纠纷。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打破了仲裁的双轨制。其第3条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这意味着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为综合性的,涵盖民事、经贸、海商等纠纷,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在这种情况下,CIETAC也开始谋求成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在它的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案范围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尽管对此褒贬不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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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前提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请求将不被受理。仲裁机构应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围,否则可能被认为无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没有处理好可能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拒绝执行。中国的仲裁制度曾实行双轨制,但现已融合为综合性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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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