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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标通过财务报表作假的法律责任
释义
    竞标通过财务报表作假,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机关、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股东和社会公众主要就是通过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决定今后投资的意向。因此,本法禁止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认定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体。从形式上看,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是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操纵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这两类人员才是该行为的真正幕后指挥者,应当承担本条的法律责任。
    (2)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行为人在某种不法目的与动机驱动之下的一种故意行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本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
    (3)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违反了其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财物报告概念界定:
    虚假财务报告是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
    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
    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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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