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督办侵犯个人信息案告破:看看你的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 |
释义 | 16日,从四川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获悉,绵阳警方最近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包括银行管理层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分子15人、查获公民银行个人信息257万条、涉案资金230万元,成功打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这一黑色产业链。 2016年5月下旬,绵阳网安支队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绵阳本地人邓某在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等信息。由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绵阳网安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初步调查,邓某与多人通过互联网交叉勾结,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公民个人银行征信报告、各银行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后出售牟利。 据绵阳市网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经侦查,网安民警发现涉案人员均利用网络途径贩卖公民信息,具有交易速度快、传播数量大、涉案地域广等作案特点,涉案犯罪嫌疑人平均交易量的公民个人征信报告高达30余万分,涉及交易目标数百人。 2016年5月底,专案组将本地嫌疑人邓某抓获。经审查,邓某创建多个QQ群,拉拢网民,以每条信息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非法获利4万余元。 随后,民警又调查发现,邓某只是一个初级中间商,而他所贩卖的信息来源于上家“海盗船长”(网名)。于是,警方顺藤摸瓜,将邓某的上线胡某(男,30岁,湖南省娄底市人)抓获。经民警勘验及综合侦查,发现昵称为“快、准已认证”的网民与胡某联系频繁、且有大金额转账记录。 7月8日,警方在湖北省襄阳市成功将网名为“快、准已认证”的吴某(男,29岁,湖北襄阳市人)抓获,并在其电子设备以及网络存储空间中提取个人银行征信报告多达120余万份。 经过审讯,吴某交代,他曾经以8万元的价格在胡某处购买查询账号一个,再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名叫“邹某”的男子,该男子伙同银行内线“小罗”利用周末监管的时间漏洞,非法获取6万余份征信报告,并以每份35至40元的价格,分别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某,胡某、苏某、孟某等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吴某、胡某的落网,民警将信息泄露的源头锁定在了银行“内线”。今年7月,专案组民警赶赴湖南,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抓获,夏某33岁,湖南邵阳人,他案发前是湖南省邵阳市某县农商银行一支行行长。同时,警方顺着这条线,将夏某团伙中成员姚某某、赵某某抓获。 同时,专案组民警在浙江省金华市将邹某抓获;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鞍山市、广西南宁市、广东河源市分别将“中间商”苏某、孟某、何某某、李某某抓获。 调查中,民警发现,夏某虽然出售查询账号,但是其并未直接查询信息售卖,而是远在辽宁省的一家银行员工。 2016年8月1日,专案组民警在辽宁省,将涉案的辽宁省某市中信银行工作人员戴某某、韩某某以及另一名嫌疑人宗某某抓获。 经审查,嫌疑人宗某某从邹某处获取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账号后,伙同戴某某、韩某某2人利用在中信银行职务之便,利用查询账号登录银行内网,用非法软件在短时间内大肆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50余万份,以30-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各级中间商合伙牟取非法利益。 一、帮助他人网络信息犯罪处多少年 最长判三年。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在宾阳批量出售。其通过虚假身份在网上购买电话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偿到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帮忙领取包含电话卡的快递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抓获王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包裹内查获241张电话卡。同日,公安机关又在蒙某住所广西宾阳县搜出660张电话卡、手机等涉案物品。至被抓获时,被告人蒙某共获取违法所得达五万元。【判决】被告人蒙某在知晓宾阳县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物流管控,尤其针对大批量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身份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电话卡邮寄至上林县的快递点并货到付款以逃避监管,取得电话卡后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出售获利。综上,蒙某刻意逃避监管,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结合宾阳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判决:被告人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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