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程序是,带着父母的 身份证 、户口本,先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再去现有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再回父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办理口的,只是所需的手续稍繁杂一些。首先,家长需向社区或村、居委会申请开一个出生证明,申请时需准备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接生人证明以及亲子关系证明等。只要将相关手续办全了,就可以补开出生证明,然后直接向派出所申报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