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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中虚假证据应怎么样处理
释义
    一、虚假证据情况的基本特点1.作假证据种类集中。在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主要集中于居住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误工休息证明等类型。2.作假目的性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标准。例如,原系农村居民的受害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居住情况证明,以达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无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让企业出具不实工资证明,增加误工费项目主张;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与单位协商后出具高于实际的收入证明,以获取高额误工费;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中包含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就医之外的交通费发票,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等。3.虚假证据隐蔽性较强。在部分律师或行业“黄牛”的指导下,原告伪造的证据往往披上“合法化”外衣而不易被识别。例如,在居委会未经核实即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上盖有居委会真实印章,即便对方当事人有异议,通常难以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还需法院实地走访调查。4.司法处罚适用率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在判断构成伪造重要证据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通常在判决书中对虚假证据不予采信,或对当事人当庭训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多。
    二、虚假证据产生的原因分析1.存在差异化赔偿标准,赔偿利益相差较大。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项目中的重要部分。考虑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存在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赔偿标准区分为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两者通常相差两倍左右,农村户籍受害人为满足城镇标准适用条件而提供虚假证据。误工费、护理费则通常取决于当事人工资收入,为获取更高赔偿,虚订劳动合同、虚开工资证明等现象随之产生。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委托代理人浑水摸鱼。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不清楚伪造证据系违法行为,不了解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或为获取更多赔偿金额,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而部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故意暗示、指使甚至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提高赔偿标准,从而获取高额代理费用。3.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诚信建设不完善。实践中,一些单位组织,如村(居)委会、乡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成为虚假证据的制作者,单位内部用章随意、管理混乱,系统内部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管理松散,且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成为虚假证据现象滋生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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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