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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开除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
释义
    公司开除员工补偿n+1意思是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于法律依据、合法性和适用步骤不同。经济补偿金是补偿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法律分析
    一、公司开除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
    公司开除员工补偿n+1意思是N为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1指的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决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
    2.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3.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就是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惩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开除员工补偿n+1意味着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于支付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和适用步骤不同。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合法权益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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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