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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土地买卖要缴的税金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土地转让流程
    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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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