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发店退款按原价退合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理发店退款按原价退合理吗 按原价退合理,可参照以下条例: 1、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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