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到赡养义务直到父母去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以及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均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法院判决后,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