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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的答辩状可以作为原告的证据吗
释义
    当事人的答辩状中列举的事实不能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或反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中还没有规定,在法庭庭审活动中,当事人的答辨状中列举的事实不能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或反证中引用或使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被告的答辩状是否具备证据力
    被告的答辩状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证据力。根据诉讼程序,被告有权利提供答辩状来反驳原告的指控,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辩护。答辩状中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将受到法庭的审查和评估。法庭会综合考虑答辩状的内容、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证据力。然而,被告的答辩状并非绝对的证据,法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力。因此,在使用被告的答辩状作为证据时,需要仔细评估其可信度和法律效力,以确保其能够有力地支持被告的辩护。
    结语
    被告的答辩状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证据力,但其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仍需经过法庭审查和评估。法庭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力,因此在使用被告的答辩状作为证据时,需仔细评估其可信度和法律效力,以确保能够有力地支持被告的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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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4: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