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