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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释义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
    法律分析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物权效力的规定如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2.物权的效力是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内容由 冯进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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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6: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