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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释义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在当代社会,现在房屋如果要想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的话,那么必须要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当然这样的一种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必须只有一份,如果说存在着一房多卖的现象的话,那么就应当按照签订买卖合同顺序来进行一定的解决。
    一、以物抵债可以过户到别人名下吗
    以房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起去房管局带上房屋的资料和借条去办理以房抵债过户。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
    房屋属于不动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后,房屋取得人要想获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确认,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样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并得到法律上充分的保护。
    以房抵债方式实质是一种房屋买卖的特殊形式,即债权人一方以享有的债权作为房屋买卖的对价,通过债务人转让房屋给债权人以抵消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如这种以房抵债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即为合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如果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后又将该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其他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被拆迁人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其他买卖合同可认为有效。
    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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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