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施行后,患有重大疾病的公民婚姻是否合法?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患有重大疾病登记结婚的,如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应属有效婚姻,只有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当前法律体系对于“重大疾病”并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该术语的范围被认为包括多个方面。首先,涵盖了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其次包括特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麻风病,以及其他医学上被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最后,还包括了重大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在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时,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治疗周期、疾病的可控程度、治疗费用、对生育的影响,以及患者工作和家庭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都应成为判定的依据。这种综合性的判断方式旨在确保在法律和医学之间找到平衡,充分考虑疾病对患者各个方面的影响。 这一观点强调了“重大疾病”不仅是医学上的概念,更是涉及到法律责任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判断方式有助于确保对“重大疾病”有更为全面和周到的理解,以便在相关法律执行中更好地保障个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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