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对于涉及出资本金的利息应当按照存款利率而非借款利率计算。 |
释义 |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偿还债权人借款及相应利息,股东只是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故原审判决未适用借款的有关利率规定,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张海旭、王其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02号】 争议焦点 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对于涉及出资本金的利息应当按照存款利率还是借款利率计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一、二审判决对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的利息未按贷款利率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另案生效判决已判决健生牛黄公司偿还张海旭借款及相应利息,本案王重杰只是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王重杰与健生牛黄公司之间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故原审判决未适用借款的有关利率规定,并无不当。张海旭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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