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担保,其性质和效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属性并适用双倍返还罚则外,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属于质押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