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派出所管辖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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