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需要签署的文件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会见记录》、《放弃自己辩护权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律师或者其他指定代理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其说明代理人身份、被代理人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将会见情况作出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人不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放弃辩护权的,应当自愿放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需要签署的文件,是对于律师会见记录、辩护权利和认罪认罚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应当认真对待这些文件的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