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怎么办? |
释义 |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风险提示: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当事人之间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当事人之间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不能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1、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直接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不能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包含违约金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风险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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