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 一、经济纠纷案件 (一)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 (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 (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 二、经济犯罪案件 (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 (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经济案件 (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 (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