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分包方起诉总包方,甲方(发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