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值班律师作用 |
释义 |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守所值班律师的主要作用是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受法律援助人的权利与责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三)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或因受援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六)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因为生存的环境不同、不同的经济条件和个别差异,在刑事诉讼中,一些弱势群体,如经济贫困者、残障人士、老年、儿童们没有能力求助律师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则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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