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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释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什么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 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一种填空类文书,该文书共两联,分正页和存根两部分。
    1.正页。是执行调取证据的凭证,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
    首部。包括制作文字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发文字号。这部分内容只需填清发文字号即可。
    正文。应写明被调取证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调取证据的 理由(可填写为侦査X X案的需要)、调取证据的物品名称、数晕、 特征。物品特征要写具体,包括牌号、产地、规格,有无磨损及新旧 程度等。
    尾部。应加盖公安局印并填写签发的日期。
    2.存根。作为备查用。这部分应按固定格式所列项目依次填清 发文字号,证据持有者(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调取证据理 由、批准人姓名、办案人姓名、填发时间、填发人姓名。"
    传讯的法律依据
    传唤的法律主要主要有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及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八十三条。在这些程序法中,规定了传唤的性质不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备强制力,并且规定了传唤的限制,例如在传唤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通知书以及工作证件,并且传唤所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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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