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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案件的受理形式
释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形式具体如下: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後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後15日内召开。以後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後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於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於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後,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後,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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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