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影响 |
释义 | 破产程序中法律效力的主旨: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存在,失去财产管理权和处分权,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职工合同解除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保全措施解除、执行中止。 法律分析 1、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2)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2、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1)《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一旦破产,便丧失了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在《企业破产法》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负责行使对于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3、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4、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2)职工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拓展延伸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人保护措施 破产案件受理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债权人保护措施。首先,破产程序的开启会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争取自己的权益。其次,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清算或重整计划的制定,以确保债务的最大化回收。此外,法院还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成员组成,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财产的拍卖或出售等方式,争取债权的实现。总之,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人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促进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结语 在破产案件中,法律对破产人法律人格、财产权利、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存在,与债务人有重大区别。破产企业丧失了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的义务。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成为失业人员,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并自谋职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采取保全措施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保护措施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清算或重整计划,并通过申报债权等方式争取债权实现。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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